假若你是一名公司的领导,发现新入职的员工在入职体检时被检测出艾滋病。
你会怎么做?
一则关于“体检不知情被检测艾滋病”新闻引起了大伙的热议,一位入职的小伙子在进行体检时被体检医院惊醒了艾滋病病毒(HIV)检测项目,结果被查出是一名艾滋病病毒携带者。
而他所求职的公司因此拒绝聘用,为此他将公司与医院告上法庭,小伙子认为体检医院侵犯了他的隐私权,而公司不录用是歧视的表现,并认为自己有选择不进行HIV抗体检测的权利。
近日法庭判决认为,医院要求进行HIV抗体检测,是履行与公司签订的委托入职体检合同义务,其行为并不具备违法性;而医院疾控中心报送血样,并进行艾滋病确证行为,是属于法定职责行为。
那问题到底出在哪?我们先明确知道这几点:
第一,员工入职体检,是否有权利选择艾滋病检测项目?
实际上,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则也规定:“艾滋病检测工作应遵守自愿和知情同意原则,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就需遵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所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监测人员还需免费提供咨询与初筛选择。
这也意味着,HIV检测是自愿,任何公司都不能强制进行。(公务员体检标准较为特殊,包含HIV检测)
第二,一旦检测艾滋病,医院是否有权利告知用人单位?
国家艾滋病资源检测制度中,除了“自愿检测”之外,还有“保密”原则。
在《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9条也规定:未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及病人以及家属相关信息,例如姓名、地址、肖像、工作单位或者病史资料等,以及其他可推断出具体身份的信息。
这也意味着:即便你同意进行HIV检测,医院也不能将其结果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为何这位患者却败诉呢?
也许你看到这里,就会问:既然都遵循“自愿”与“保密”原则,就意思说用人单位与体检机构触犯原则,患者还会败诉呢?
事实上,权利这个东西都是相互的,你想要获得,就必须有投入,就像住院时需要做手术,得“任由”医生抽血做检验,那么乙肝梅毒艾滋等一应俱全。
毕竟艾滋病属于传染性疾病,即便相关科普知识做到位,但对于绝大多数人,包括高教育人士,还是比较忌惮与与艾滋病患者朝夕相处。
虽说艾滋病传播手段主要是性行为、血液和母婴,但人们意外感染艾滋病病毒也有很多,有些依靠*,有些意外被扎,还有些被恶意传播。
无论有多么不幸,一旦被确诊艾滋病,都务必需要及时坚持治疗和习惯碰壁。
虽说艾滋病检查项目是自愿,但很多职业体检都依然有此项目,例如教师、保育员以及餐饮业的健康证等,这难道算歧视吗?
对于艾滋病,郭富城和章子怡所主演的电影《最爱》,曾说过一句经典之言:
艾滋病患者,人人都是孤岛,被动或者主动,他们都会被隔离。
我想,也许艾滋病尚未被人类彻底攻克之前,这样悲剧我认为还会一直存在。